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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王向我吐槽了他的苦惱,覺得現在的隊伍「不好帶了」。老王現在在一家公司擔任銷售部主管,負責管理整個華中片區的20多個銷售人員。由於工作的性質,平時大家都是分散在不同的城市,「聚少離多」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為此,老王專門建立了一個部門內部微信群,以便於安排工作和互相交流。 老王原本想的挺好的,覺得微信群交流起來很方便,然而,事實卻沒有他想的那麼好。讓他尤為苦惱的是,每次發通知,雖然選擇了通知所有人,但是應者寥寥,也不知道其他人到底有沒有領會到任務的安排。 其實,老王的吐槽不無道理,雖然大家每天都在用微信,越來越多地在微信上溝通工作,將微信群當作另一個工作陣地,但是大家真的都學會了基本的「微信群禮儀」了嗎? ... 一、為什麼我們的工作越來越離不開微信? 在網際網路時代,社交軟體一直是廣大網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QQ、飛信、MSN等。在微信之前,最火的社交軟體是QQ。由於QQ最早的定位就是交友,所以大家對它的印象更多地停留在生活上。 隨著微信的迅速崛起,微信慢慢地被許多公司用做團隊溝通的工具。微信里建立的企業微信群,其實等同於「虛擬會議室」。雖然大家彼此無法相對而坐,無法用更豐富的肢體語言和表情語氣來進行交流,但是微信群所具有的穿越空間的特性,恰恰是實體辦公場所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微信在工作中的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了。 二、什麼是「微信禮儀」? 所謂的「微信禮儀」,就是對社交軟體禮儀的一個泛稱(因為微信的影響力確實太大了),我們也簡單得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隨著社會發展變化,文明禮儀的概念有了更多延伸,產生了一些新的內涵。像生活禮儀、社會禮儀,不僅存在於現實生活中,更體現在網絡虛擬社交空間裡。 大家天天接觸的微信,同樣有著「微信禮儀」,這種禮儀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很大。因此,每個人都應該學習並遵守基本的「微信禮儀」,這樣才能讓我們的微信群更和諧。 比如,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除了要求領導發布的指令清晰,也要求所有參與人員明確任務,並及時反饋。在傳統的會議中或領導安排工作任務時,下屬及時、主動的響應或發表意見,既是我們工作態度的一種體現,也是職場的基本禮儀。 如果將微信等社交軟體作為企業的管理工具,大家的每一次回復,其實也在塑造您的個人形象,也要遵守基本的「微信禮儀」。 ... 三、那些不可不知的「微信禮儀」 微信消息和電話和視頻會議畢竟有所不同,它不具備交流的及時性,會造成消息響應的滯後性。因此不在工作群里及時回復和響應工作安排一定會影響團隊和個人的工作效率。那麼,如何減少工作微信群面臨的這些基本問題呢?我給大家幾個小建議: 不準在工作群里發與工作內容無關的消息; 對特定人的溝通需要@對方; 儘量用文字進行回復,避免給別人帶來麻煩; 要儘量及時回復消息,對於工作安排,如果看到,就儘快回復; 需緊急處理的事務,在微信群發布指令後,還要用電話和對方進行確認。 此外,對於基本的「微信禮儀」,我覺得還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不在群里發和相關群主體無關的內容; 不強求別人點讚、投票、拼單砍價、轉發廣告和小遊戲等,以免引起別人的反感; 不踩踏法律紅線,不跨越道德底線。自覺抵制封建迷信、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不涉黃、賭、毒等; 儘量考慮對方接受消息的場景,除非對方在開車、或不便操作手機,否則應該儘量多用文字消息,少用語音。語音消息應儘量在家人或比較親密的朋友間使用,不要在工作群里隨意使用; 微信名稱和微信頭像涉及個人形象和品味,不要用過於低俗的網名和照片; 如果需要添加對方為好友,記得要在驗證信息中表明自己的意圖,例如:「我是XX公司的XXX,很高興能和您認識!希望雙方能夠合作!」; 發送消息時,注意時間。如果無緊急事務,一般不要過早或者過晚發送微信消息,以免引起別人的反感。 在現實中,不給別人添麻煩就是基本的禮儀,因此,在社交軟體中也應該遵守這個原則。其實,將心比心,只要我們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我們就能理解這些基本禮儀了。 ... 結語 總的來說,作為一名合格的職場人,在工作群里不及時回復領導的工作安排肯定是不對的,所以,老王的吐槽確實是對的。作為員工,就應儘量做到及時響應工作消息,這既關係到每個團隊的工作效率,也關係到每個人的職場形象。 歡迎【關注】照亮職場,陪你一起闖職場。

 

 

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首先,筆者要大聲疾呼,物權法真的不難──只要看完這本!即便你以往對於物權法的內容不是很熟悉,但只要透過本書幫你把握相關的爭點,在考試上要拿高分真的不難!在每一章節前都備有體系圖與歷年考試分布範圍,讓你一目了然各個章節的重點問題!

  其次,本書與坊間的解題書不同,筆者將不同類型的題目按主題加以編排,而在題目的選擇上也盡量選取最新的考題;此外在同一個主題內,你可以綜覽該主題中所有相關的題目,不會有見樹不見林的困擾!

  再者,新文章與實務見解筆者也透過自行設計題目的方式,讓你有機會加以練習,不會在考場上遭受無情的突襲!在擬答的內容上,為了答題的完整性,筆者也盡量將財產法的其他請求權一併納入。答題上希望透過精簡字句,達到字字斟酌的目的,讓篇幅大小是考試時可能寫完但又不失完整性呈現。

  最後,相關考題的收錄,筆者敢保證市面上沒有任何解題書收錄得如此完整,並且貼心的將每一題的重要爭議點個別點出,大幅減少審題上的盲點!

  以上的設計目的,是希望你在看完本書後,面臨物權法的考題不再徬徨無措,得以早日上榜、脫離考海!對小弟來說是功德一件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路易(蔡菘萍律師)


  北大法研所
  書記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審題與解題技巧 7

Chapter1物權通則
Section1物權概論 1-4
Topic1 動產、不動產之區分 1-4
1.1.1 動產與不動產之結合【85司法官2】 1-5
【79司法官】 1-9
1.1.2 不動產所有權【96律師(節錄)】 1-10
【94政大轉學考(節錄)】 1-12
【94台大轉學考】 1-12
Section2物權變動 1-13
動產
Topic2 動產所有權移轉 1-13
1.2 動產所有權移轉方式【93律師】 1-14
不動產
Topic3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1-17
1.3.1 法定移轉與依法律行為移轉【改編自最高法院81年度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7
【96台大A卷】 1-21
【98高考─法制(三級)】 1-22
1.3.2 保存登記問題【改編自許政賢,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取得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07期】 1-22
【94台大】 1-24
1.3.3 違章建築移轉【筆者自擬】 1-25
【100律師(節錄)】 1-28
1.3.4 誰是事實上處分權人?【104司法官(節錄)】 1-29
1.3.5 事實上處分權人有何權利?【106司法官】 1-33
【105律師(節錄)】 1-38
Section3善意取得 1-39
動產
Topic4 動產善意取得 1-39
1.4.1 雙重效力未定行為與善意取得之關聯【筆者自擬】 1-40
【筆者自擬】 1-42
【105高大】 1-43
【104政大】 1-43
1.4.2 修法後善意取得要件之變更【改編自86律師】 1-44
【101北大】 1-46
【85律師檢覈2】 1-47
【98世新】 1-47
【96成大】 1-48
1.4.3 盜贓遺失物之善意取得【98成大】 1-48
【104東吳E組】 1-51
【103東吳B組】 1-51
【97世新財法】 1-52
【95東吳E組】 1-52
【95成大】 1-53
【92中正】 1-53
不動產
Topic5 不動產善意取得 1-54
1.5 不動產善意取得於民法之明文化【99政大】 1-54
【98北大】 1-59
【96東吳A組】 1-60
【95律師】 1-60
【92東吳C組(節錄)】 1-61
Section4物權消滅 1-62

Chapter2所有權
Section1物上返還請求權 2-4
Topic1 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與效力 2-4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102司法官】 2-5
2.1.2 妨害排除請求權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 2-8
【90律師檢覈2】 2-10
【88律師】 2-10
2.1.3 其他物權準用規定【96銘傳】 2-11
【99輔大】 2-15
2.1.4 使用借貸VS.所有權返還請求權【102台大B卷】 2-16
【99台大B卷】 2-21
2.1.5 占有連鎖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案例之應用⑴【改編自97銘傳】 2-21
2.1.6 占有連鎖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案例之應用⑵【改編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224號判決】 2-24
【106政大】 2-28
【97政大(節錄)】 2-29
2.1.7 所有權之限制—公用地役權!【103台大B卷】 2-29
2.1.8 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 2-33
【107台大A卷】 2-37
【106政大】 2-38
【105政大】 2-38
2.1.9 讓與擔保【改編自105司法官】 2-39
Section2時效取得 2-42
Topic2 時效取得之要件與完成後之效力 2-42
2.2.1 時效取得之要件【99律師】 2-43
【105輔大】 2-48
【105輔大】 2-48
【105輔大】 2-49
【96高大】 2-49
【89司法官2】 2-50
【86律師檢覈1】 2-50
2.2.2 時效取得之效力【97司事官】 2-51
【97成大】 2-54
【94司法官(節錄)】 2-54
Section3相鄰關係 2-56
Topic3 相鄰關係爭議 2-56
過水權
2.3.1 鄰地過水權問題【97台大A卷】 2-57
管線設置權
2.3.2 借我設置管線,有什麼問題?【105台大B卷】 2-61
袋地通行權
2.3.3 袋地通行權【93台大】 2-65
【106政大】 2-69
【93中正】 2-70
【85司法官】 2-70
越界建築
2.3.4 房子蓋到隔壁土地!【106東吳C組】 2-71
【102北大(節錄)】 2-73
【97世新(節錄)】 2-73
【92東吳C組(節錄)】 2-74
氣響侵入禁止
【94律師檢覈2】 2-75
Section4區分所有權 2-76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Topic4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區別 2-76
2.4 專有與共有部分相關問題【100司法官】 2-77
【103北大】 2-82
【92政大】 2-82
【79律師】 2-83
規約效力
Topic5 規約對於繼受區分所有權之人其效力 2-84
2.5 積欠管理費如何處理?【98軍法官】 2-84
【99東吳E組】 2-86
【95中正】 2-87
【91中正】 2-87
Section5遺失物拾得 2-88
Topic6 遺失物拾得之處理程序與效力 2-88
2.6 遺失物拾得之處理【100北大】 2-89
【93政大】 2-95
Section6添附 2-96
Topic7 動產之附合與加工 2-96
2.7 動產附合不動產與加工之相關問題【100中正】 2-96
【101東吳B組】 2-99
【100成大】 2-100
【98銘傳】 2-100
【95文化】 2-101
【82律師】 2-101

Chapter3共有關係
Topic1 應有部分之意義 3-4
3.1 應有部分之性質與利用【98司法官(節錄)】 3-4
【102北大(節錄)】 3-7
Topic2 分管契約之相關問題 3-8
3.2.1 分管契約之終止與占有連鎖之爭議【91司法官】 3-8
【95政大】 3-13
3.2.2 默示分管契約【94高大】 3-14
3.2.3 訴請裁判分管契約?【96律師(節錄)】 3-18
【105東吳C組】 3-20
【106中正】 3-20
3.2.4 分管契約問題之具體運用【筆者自擬】 3-21
3.2.5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力【97司法官】 3-25
【107東吳E組】 3-29
【106台大B卷】 3-30
【98東吳A、C組】 3-31
【95台大】 3-31
【93政大】 3-32
【94東吳A組】 3-33
Topic3 優先承買權 3-34
3.3.1 土地法之優先承買權【改編自90司法官】 3-34
【96中正】 3-39
【90文化】 3-39
3.3.2 變價分割之優先承買權【筆者自擬】 3-40
3.3.3 優先承買權之競合【104台大A卷】 3-43
Topic4 共有之對外法律關係 3-47
3.4 共有之對外關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為中心【99東吳B組】 3-47
【103律師】 3-52
【98律師(節錄)】 3-52
【100東海】 3-52
【100高大】 3-53
【99世新】 3-53
【94律師檢覈2】 3-54
【94成大】 3-55
【93律師檢覈】 3-55
【92高大】 3-55
【90律師檢覈1】 3-56
【87律師】 3-57
Topic5 應有部分抵押之效力 3-58
3.5.1 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抵押權?【改編自92司法官】 3-58
【93高大】 3-60
3.5.2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對他共有人與抵押權人之影響【98律師(節錄)】 3-61
3.5.3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進階應用題【101司法官】 3-63
【105中正】 3-66
【103司法官】 3-66
【99中正】 3-67
【99東海】 3-67
【98東吳E組】 3-67
【94東吳E組】 3-68
【87律師檢覈1】 3-68
Topic6 分割共有物 3-70
3.6.1 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司法官(節錄)】 3-70
3.6.2 裁判分割相關問題⑴【89律師】 3-73
【筆者自擬】 3-76
3.6.3 裁判分割相關問題⑵【改編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15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判決】 3-77
【103東吳A、C組】 3-81
【103輔大】 3-82
【99高大】 3-82
3.6.4 合併分割【98中正】 3-83
【99高大】 3-85
【90台大】 3-85
Topic7 公同共有 3-86
3.7 公同共有之其他權力如何行使呢?【101政大】 3-86
【107政大】 3-90
【105政大】 3-91
【101中正】 3-92

Chapter4擔保物權
Section1抵押權 4-4
Topic1 抵押權之特性與限制 4-4
4.1.1 抵押權之限制【95司法官】 4-5
【91東吳C組】 4-8
4.1.2 抵押權之從屬性【96東吳E組】 4-9
【105台大A卷】 4-12
4.1.3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1律師(節錄)】 4-13
【93司法官(節錄)】 4-15
【102律師】 4-15
4.1.4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⑴【100台大B卷】 4-16
【104律師(節錄)】 4-19
4.1.5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⑵【改編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 4-20
【104輔大】 4-22
【98高大】 4-23
【96司法官】 4-23
4.1.6 抵押權之保全【99政大】 4-24
4.1.7 抵押權之代位物【86司法官】 4-27
【105中正財法】 4-30
【91律師(節錄)】 4-31
Topic2 抵押權之次序權 4-32
4.2 抵押權之次序變更與讓與【97律師】 4-32
【98政大】 4-35
【97文化】 4-36
Topic3 抵押權之實行 4-36
4.3.1 抵押物拍賣價金之分配【97東吳A、C組】 4-36
【94文化】 4-39
4.3.2 流抵契約問題【99司法官】 4-40
【100台大A卷】 4-43
【99台大A卷】 4-44
【97中正】 4-44
【96北大】 4-45
4.3.3 法定地上權之典型爭議【92律師】 4-46
【106東吳E組】 4-50
【101輔大】 4-50
【94政大】 4-51
【83律師】 4-51
4.3.4 法定地上權之新型爭議【101台大B卷】 4-52
【104律師(節錄)】 4-56
4.3.5 併付拍賣之處理【96司法官】 4-57
【106北大】 4-60
【89司法官】 4-60
4.3.6 其他權利設定之效力【86律師檢覈2】 4-61
4.3.7 優先承買權之問題【改編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 4-65
【96中正】 4-68
4.3.8 抵押權之時效問題【88律師檢覈1】 4-68
【88律師檢覈2】 4-70
Topic4 人保與物保之競合問題 4-70
4.4.1 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104律師(節錄)】 4-71
4.4.2 保證人與抵押人之求償權(基礎題)【100東吳B組】 4-74
【94台大】 4-77
【92東吳C組】 4-78
【90東吳B組】 4-78
【90政大】 4-79
【87律師檢覈2】 4-79
【85律師】 4-79
4.4.3 保證人與抵押人之求償權(進階題)【101律師】 4-80
【102台大A卷】 4-84
Topic5 最高限額抵押權 4-85
4.5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擔保範圍【100律師】 4-86
【104北大】 4-90
【100政大】 4-91
【97軍法官】 4-92
【97高大】 4-92
【95世新】 4-93
【93軍法官】 4-93
【90律師】 4-93
Topic6 其他抵押權 4-95
4.6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99司法預試】 4-95
【94銘傳】 4-99
【92銘傳】 4-99
Section2質權 4-100
Topic7 質權 4-100
4.7.1 責任轉質之處理【95律師】 4-100
【94中正】 4-103
4.7.2 質權人有何權利?【106中正】 4-104
4.7.3 質權之善意取得【106高大】 4-108
4.7.4 質權消滅【105司法官(節錄)】 4-110
Section3留置權 4-113
Topic8 留置權之成立 4-113
4.8 留置權之成立與其行使之限制【89律師檢覈2】 4-113

Chapter5用益物權
Section1地上權 5-4
Topic1 地上權爭議問題 5-4
5.1.1 地上權終止事由【97北大】 5-4
【103高大】 5-8
【102高大】 5-8
5.1.2 地上權約定內容對受讓人之拘束力【101高大】 5-9
【104司法官】 5-12
5.1.3 地上權默示更新【94律師】 5-13
【105律師(節錄)】 5-16
【95台大B卷】 5-16
【90北大】 5-17
5.1.4 區分地上權【100東吳A、C組】 5-18
【95北大】 5-22
【95高大】 5-22
Section2不動產役權 5-23
Topic2 不動產役權修法問題 5-23
5.2.1 新風貌之不動產役權【99北大】 5-23
【102輔大】 5-26
【91政大】 5-27
5.2.2 人役權?【104台大B卷】 5-28
Section3典權 5-31
Topic3 典權之成立與效力 5-31
5.3 絕賣條款問題【100軍法官】 5-32
【94北大】 5-36

索引 Ⅰ
 
 

四版序

  時光匆匆,從本書初版到第四版即將問世,六年的時光就這樣悄然度過,筆者也從受雇律師轉為獨立執業,自己單獨面對案件來源與壓力,不知道這幾年筆者到底有沒有長進一些啊XD,現在回想起來,有點懷念以前在學校裡悠閒的時光!

  而國家考試制度,最近幾年也是一變再變,主管機關往往當年度才臨時提出考試制度變革,受苦的當然是還沒有考上的考生,身為作者的我,只能力求把所有可能的考點都蒐羅在書中,期盼這一點努力可以讓讀者們早日脫離考試的輪迴!當然,國家考試縱使幸運上榜,在從事法律服務的這條路上,也只是剛剛起步,還有更多在書上沒辦法學到的人情世故,等待考驗。每位當事人、每件案件、每個故事,都是經驗值的來源,常常案件辦到最後,跟當事人變成好朋友,討論案件常不小心從案件分析變成聊天南地北,如果聊天可以繼續收諮詢費不知道該有多好!?不過我想律師的生涯就是有機會讓你的人生接觸形形色色的人事物,豐富自己對於社會事實的認知,是好也是不好,箇中滋味,我想留給各位讀者日後慢慢品嚐就好。

  三版到四版期間,筆者前輩子的情人誕生,她的小名取作「小牛」,典故就不細說了。而在研究所時期的侯岳宏老師說過:「小孩會自己選擇最好的時機誕生!」現在想想好像是這麼一回事,小牛出生後,生活的重心逐漸擺在她身上,剛好受雇律師的生涯也告一段落,自己執業後有更多的時間可以陪伴她,她的每個笑容,都令人陶醉啊!!不管未來如何,筆者跟太太只期盼她平安健康的長大。

  最後筆者的筆名叫做「路易」,事務所名叫做「路易法律事務所」,其實也是期盼讀者跟當事人在國家考試或法律糾紛這條路上可以走得更輕鬆,更快速抵達彼岸!謝謝身邊的家人、朋友與出版社這麼多年來的支持,讓這本書可以一再改版,心中唯有感謝!

路易 民國107年初夏
寫於偶爾擔任奶爸的空閒中……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8612389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46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4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 本書分類:> >

 

 

 

 

 

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8a5P2a3.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7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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